资料:早期罗马帝国的行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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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的管理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罗马帝国的领土划分为众多被称为行省的地区。每个行省都有一名官员管辖,这个官员在英文中被称为governor(总督)。尽管实际上罗马人有一个分类名词统称其总督为Praeses(拉丁文意为主席,主持者,负责人),实际上总督可以分为三类:
a)元老院辖下诸行省:首先,要将帝国直辖行省和元老院下辖行省区分开。后者是由正规的前任共和国官员治理的。依照共和国的传统(并且为了彰显元老院的尊荣),所有元老院下辖行省的总督都被称为“proconsul”(代执政官),而不管他们以前究竟是当过大法官还是执政官。元老院下辖行省一共有十个,这是一条规律。假如某个行省因为某些原因被从元老院辖下转为皇帝直辖,就会有某个不重要的帝国直辖行省转归元老院以维持10个行省的数目。其中8个行省是由卸任大法官治理的,亚细亚和阿非利加这两个最富裕的行省则由卸任执政官治理。由于行省的数目总比适于任职的卸任官员要少(帝国初年大法官的数量即为16个/年),行省职务的任命是在其人担任相应的职位期满之后5年(或更长时间)通过抽签来决定的。这些“代执政官”拥有6名侍卫,以显示其身份(在任执政官的侍从数为12人)。“代执政官”在行省的任期仅为一年,一旦他习惯了当地的环境,他就要离任了,这就妨碍了“代执政官”(总督)进行有效的管理。
b)由元老级总督治理的帝国直辖行省:皇帝本人即是所有保有任何重要驻军的行省的代执政官级总督。元老院辖下的阿非利加行省是个例外。但在卡利古拉统治时期,该行省驻扎的一个军团被从总督手里剥夺,交给了一位皇帝特使(Legatus Augusti,imperial legate)。帝国直辖行省基于其驻军的多寡享有不同待遇:所有至少驻有一个军团的行省,都由一名元老级的总督治理,其称号为legatus pro praetore Augusti,即代大法官级皇帝特使。所以从技术上说,帝国直辖行省总督是低于元老院辖下行省总督的。他们的侍从是5个,而不是6个。这种礼节上的区别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分,因为“特使”(legate)是皇帝的代表。驻有一个军团的行省,掌管行省的特使(一般而言是大法官级的前官员)自己也领导这只军团。驻军不止一个军团的行省,如日耳曼尼亚、叙利亚和卡帕多西亚,每个军团都有一名自己的大法官级指挥官,而行省整体是由执政官级的特使治理的,他还对该行省的军队行使总体的控制权。
c)由骑士级总督治理的帝国直辖行省:皇帝直辖的行省中还有一些比较小但是并不易于管理可又不值得驻扎一整支军团的。这样的一些行省由骑士身份的总督治理。帝国初期他们的称号是“Praefect”(长官),比如埃及的总督,但此后他们的称号变为“Procurator”(代理人),有一则庞提乌斯彼列多的铭文显示他是尤迪亚行省长官(Praefect)。帝国初期新征服的很多地区都属于此类范畴(比如莱提亚、诺里库姆、毛里塔尼亚、色雷斯),但大多数地区的地位后来都提高了。
骑士级总督的行省不太重要,但埃及长官是一个例外。在奥古斯都眼里埃及是如此重要,他将其授予一名非元老身份的总督,而不顾当地驻有3个军团的情况。此后驻军减为2个军团,但其司令官是特命的骑士级长官而不是元老级的特使(副将)。朱里亚-克劳狄王朝时代埃及长官是骑士们的最高职位,而禁卫军长官则是第二位的。但此后这两个职位的重要性就颠倒过来了。
总督的职责 Duties Of The Governor
总督首要的职责就是维持和平。他要指挥手边的任何军队。作为这种职责的一部分,总督长期负有扑灭盗贼团伙(即盘踞乡间的有组织的盗贼)的任务。他同时也管理该行省内诸城市的事务,而日常管理工作都是由诸城市自行处理的。在这种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只有总督有权施以死刑处罚,通常死刑案件都要在总督在场时审理。

城市在行省管理中的角色 Role Of Cities In Administration
日常管理工作是由当地政治机构照料的。罗马人所获取的第一个行省是西西里,岛上到处都是希腊人的城邦,当地机构足以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只要有可能,罗马人都倾向组建一套类似的体系。在城邦由中心城市和周围地区组成,所有的政治活动都发生在中心城市里。对于没有罗马公民权或拉丁公民权组成的社团,一部分被称为“纳税的” stipendiariae另一部分被称为“自由的同盟者” liberae et foederatae,不过其区别不大。富人们可以加入当地议会(犹如罗马的元老院),这些社团还有在本地选出的官员以照料日常管理事务并征集税赋。
当罗马人兼并了不存在希腊-罗马式城邦的领土时,他们会尝试创建一个这种组织。BC60年代晚期,当伟大的庞培将东方的中央集权制王国本都和卑泰尼亚组建成罗马行省时,他将此前归王室官员掌管的乡村地区在该地区的希腊城市间瓜分了。他这样做的原因就是他知道罗马的行省管理体制不是为了管理这种日复一日的琐事而设计的。从共和国时代到帝国时代情况一直如此。罗马人在西方征服的经常是以部落为基础组成的领土,在此罗马人努力建立一种堪与城邦相媲美的组织。当地的贵族组成了议会,某个城镇变成为官方活动的中心。
尽管这些城邦国家直到古典时代晚期仍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中心,但到2世纪时已经有迹象表明出问题了。图拉真皇帝将小普林尼派往卑泰尼亚(暂时转归帝国直辖)行省任总督以恢复局势不靖的诸城市中的秩序。同样在图拉真时代,由皇帝提名的名为监察的监控者介入到当地事务中来,这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当地的社团已无力承担摊派的财政负担。当地议会的成员逐步成为世袭的,到2世纪中期时,已有明显的迹象显示,富人们对公务活动兴趣缺缺,不得不强迫他们从事此类服务。
司法管辖权 Jurisdiction
总督一人握有生死大权,拉丁文做ius gladii,即“剑之权力”,对于非罗马公民的生死并无限制,但也或多或少的执行着。耶路撒冷圣殿的大祭司将耶稣基督带到罗马总督----行政长官----庞提乌斯彼列多面前,因为只有总督大人自己能够使用死刑。总督想释放耶稣,他看的出这次诉讼是源自宗教分歧,但是总督最后屈从于祭司们的意愿,以免惹出麻烦[他的主要职责就是确保地方安靖]。在元老院行省亚该亚的首府科林斯城,当时其罗马公民身份还不为人所知的使徒保罗被犹太人带到代执政官级总督迦流(Gallio,塞内加的兄弟)面前,但伽流却将他们驱散了了事。
对于罗马公民而言情况就更为复杂了。在共和时代不经罗马人民授权不能将任何罗马公民处死。一般被控死刑罪的人仅是自行流放而已。共和时代的罗马人民将死刑罪的定罪权托付给特别法庭,该法庭的决定是由以元老和骑士共同组成的陪审团决定的。这种法庭在帝国初期仍存在着,奥古斯都时代的昔兰尼伽敕令的摹本上记载了这点。法*座有一个由当地(相对)富有的罗马人组成的陪审团。这种体制是很独特的,肯定此后不久就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由总督参与的被称为“cognitio extraordinaria”的审判制度(trial out of the regular order 酌情译为“非常规审判”)。这意味着由总督本人宣告判决。这种审判总是跟非罗马人的被告方有关的。关于这套体制是如何应用到罗马人身上的尚有争议。已经证实,在该体制下,总督宣布初审结果,假如罗马公民被判定有罪,死刑判决须经皇帝授权。1世纪时似乎被告方要被遣送往罗马,而到了2世纪时只需有皇帝的书面授权执刑的认可即可。在某种意义上这套体制是基于皇帝独自承担了早期向人民上诉的权利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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